生育給付

生育給付簡介:

請領資格
1.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2.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3.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
 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。

※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,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、早產、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,均不得請領生
 育給付,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。
※所謂【早產】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,小於37週生產者;或胎兒出生時體重 大於500公克,少於2500公
 克者 ---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 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。

給付標準
103年5月30日(不含)以前分娩或早產者,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,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。
1.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(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
 付60日。
2.雙生以上者,按比例增給。

請領手續
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,應備下列書件(均應蓋妥印章):
1.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。
2.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、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。
3.死產者,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、助產人員 出具之死產證明書(需載
 明確定之死產日期、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)。

更多資訊:生育給付說明
申請表格:生育給付申請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