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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年給付
老年給付簡介:
請領資格
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,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:
- 老年年金給付
- 老年一次金給付
-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
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,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:
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,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。上述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,不得變更。
- 老年年金給付:
- 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,並辦理離職退保者。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,107年提高為61歲,109年提高為62歲,111年提高為63歲,113年提高為64歲,115年以後為65歲。
- 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,並辦理離職退保者。
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:
「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」
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,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:- 高壓室內作業。
- 潛水作業。
- 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,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,於年滿65歲時,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。
#注意事項:
-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,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。如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,應自次月起,按月發給。
-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後死亡,如果有未及撥入死者帳戶的老年年金,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。如果死者有老年給付差額,得由符合規定的受益人,另外再選擇請領差額。
- 老年一次金給付:
-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:
-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,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。
-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
-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。
-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,年滿50歲退職者。
- 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
- 轉投軍人保險、公教人員保險,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。
- 高壓室內作業。
- 潛水作業。
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,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:
請領年齡 | 60 | 61 | 62 | 63 | 64 | 65 | |||||
民國 | 106 | 107 | 108 | 109 | 110 | 111 | 112 | 113 | 114 | 115 | 116 |
出生年次 | 46年以前出生 | 47 | 48 | 49 | 50 | 51年以後出生 |
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,並辦理離職退保者。
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
107年提高為61歲
109年提高為62歲
111年提高為63歲
113年提高為64歲
115年以後為65歲
請領年齡 | 60 | 61 | 62 | 63 | 64 | 65 | |||||
民國 | 106 | 107 | 108 | 109 | 110 | 111 | 112 | 113 | 114 | 115 | 116 |
出生年次 | 46年以前出生 | 47 | 48 | 49 | 50 | 51年以後出生 |
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,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,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,經本局核付後,不得變更:
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:「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」,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,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:
更多資訊:老年給付說明
申請表格:老年給付申請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