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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能給付
失能給付簡介:
- 請領資格
- 失能年金:
- 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「終身無工作能力」者,共計20項。
- 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,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6等級,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%以上,且無法返回職場者。
- 失能一次金:
-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,但未達「終身無工作能力」之給付項目者,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。
- 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符合「終身無工作能力」之給付項目者,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,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。
- 給付標準
- 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符合「終身無工作能力」之給付項目者,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,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。
- 失能項目: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,以身體失能部位不同計分:精神、神經、眼、耳、鼻、口、胸腹部臟器、軀幹、頭臉頸、皮膚、上肢、下肢等12個失能種類、221個失能項目、15個失能等級。
- 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:
- 失能年金: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。
- 失能一次金(含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):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;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。
-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,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,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。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,不予合併計算。
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,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(即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),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。
更多資訊:失能給付說明
申請表格:失能給付申請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