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屬死亡給付簡介:
- 給付項目及標準
- 父母、配偶死亡時,發給3個月。
- 年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 2.5 個月。
- 未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,發給 1.5 個月。
- 請領手續:
- 請領喪葬津貼時,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:
-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。
- 死亡證明書、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。
- 載有家屬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,但死亡者為被保險人子女時,須檢附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;死亡者為養子女時,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。
- 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、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。
- 死者姓名、出生日期、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,如死亡證明書(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與戶籍資料記載不符,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。
- 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,應檢附居留證、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,並加蓋投保單位圖記及負責人印章。
- 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,應經下列單位驗證(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,中文譯本須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證):
- 於國外製作者,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;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,應經外交部複驗。
-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,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。
-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,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。
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(含)起前 6 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,依下列標準發給:
更多資訊:家屬死亡給付說明
申請表格: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