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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病給付
傷病給付簡介:
- 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請領資格
- 給付標準
普通傷害及普通疾病補助費:
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,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,每半個月給付一次,以6個月為限。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,增加給付6個月,前後合計共為1年。 - 請領手續
請領傷病給付(普通傷害or普通疾病),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(均應蓋妥印章):-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。
- 傷病診斷書正本。
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,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中者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,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,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。
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中者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,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。
- 給付標準
- 請領手續
- 因上、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,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,請另填具『上下班、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』。
- 相關證明文件(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、出勤及請假紀錄、領薪紀錄等)。
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: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%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,每半個月給付一次;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,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,但以一年為限,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。
被保險人111年4月30日(含當日)前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(遭遇職災),且已提出申請或續請職災傷病給付者,給付標準適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(詳見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111年5月1日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事故>傷病給付」)。如尚未初次提出申請,且於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,未逾5年請領時效者,得選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。111年5月1日(含當日)後遭遇職災,則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(詳見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>給付保障>有加保勞工>傷病給付(含照護補助)」)。
請領傷病給付(職業傷害or職業病請領資格),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(均應蓋妥印章):
更多資訊:傷病給付說明
申請表格:傷病給付申請書
申請表格: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